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40號聲請人 黃朱淑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
(一)應提出聲請人父親「 黃明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應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三)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父親黃明德扶養費4,000元,且扶養義務人為3人,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
(四)應說明「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保險金、社會津貼、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若有,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