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古振暉法官劉秉鑫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