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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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9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90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志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勇 至即 吳定洋 、吳振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9條、第
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吳勇至即吳定洋住於臺中市西屯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又經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吳振芳之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其送達處所不明。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