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2號原告 羅嘉盟 被告 林衣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衣倩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