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6月23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固定年利率百分之十三所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付「逾期手續
費」新臺幣壹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林春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利海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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