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勞簡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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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勞簡字第三0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王股份有限公司、文王飯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柒萬伍仟捌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陸仟壹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