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99號
原告 簡志儒
被告 李素香
訴訟代理人 劉明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22日宣判,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8月8日死亡,此有原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個資卷),則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已因原告死亡而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