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342號
上訴人 陳炳楠
訴訟代理人 陳國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丘紹金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葉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