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賢清
被告 陳沛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保險小字第29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訴訟代理人 陳賢清
被告 陳沛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