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王均驊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124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8月22日上午09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張桂美
書記官林彥丞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06元,及自民國104年6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337元,及自民國104年1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彥丞
法 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