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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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花小字第4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張毓麟
被   告  謝友仁
       王梅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為判決,合先敍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謝友仁於民國101年就讀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期間,邀同被告王梅利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共2筆,計新臺幣(下同)19,79
6元,約定借款人應自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利
息自轉催收之日(107年10月26日)起改依原告牌告基準利
率加碼年息1%計算,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
債務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應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謝友
仁除清償部分金額外,就其餘積欠本息未依約還款,即喪失
期限利益,原告自得請求其一次給付尚積欠之本金10,409元
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另被告王梅利為前開借款之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兩造間就學貸款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貸款借據
、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就學帳卡明細表、放款利率查詢等
件為證(見卷第7-12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
審酌卷內事證,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第436條之19。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簡廷涓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李如茵
附表:
┌─┬─────┬───────────────┬───┬────────────────┬────┐
│編│尚欠金額│利息│年利率│違約金│年利率│
│號││││││
├─┼─────┼───────────────┼───┼────────────────┼────┤
│││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10月25日止│1.15%│自107年6月1日至107年10月25日止│0.115%│
│1│4,471元├───────────────┼───┼────────────────┼────┤
│││自107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4.16%│自107年10月26日至107年11月30日止│0.416%│
││├───────────────┼───┼────────────────┼────┤
│││││自107年12月1日至清償日止│0.832%│
├─┼─────┼───────────────┼───┼────────────────┼────┤
│││自107年4月1日至107年10月25日止│1.15%│自107年5月1日至107年10月25日止│0.115%│
│2│5,938元├───────────────┼───┼────────────────┼────┤
│││107年10月26日至清償日止│4.16%│自107年10月26日至107年10月31日止│0.416%│
││├───────────────┼───┼────────────────┼────┤
│││││自107年11月1日至清償日止│0.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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