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08號
原   告  傅莉芳
被   告  楊騏安
       李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10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具狀陳報請求被告
返還之所有物種類、數量、價額各若干,惟原告迄今均未依裁定
內容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可佐,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屬於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466條規定
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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