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屏簡字第55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   告  洪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8年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9,135元,及其中新台幣149,260元自
94年8月19日起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8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
申請書、歷史帳務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報紙公告為證
,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
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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