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小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羅小字第369號
原   告 陳 昱穎   (原名 陳煜 翰)
被   告  陳宜隆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一○七年度附民字
第一六六號),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七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陸仟柒佰參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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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交付方式│被害人│犯罪時、地、手法及詐騙金額│證據│
├──┼───────┼────┼───────────────┼─────────┤
│1│匯入國泰世華商│ 陳煜翰 │被告於手機遊戲天堂M內刊登不實│見警刑科偵字第1070│
││業銀行000-0000││之販賣虛擬貨幣之訊息,陳煜翰於│0000000號卷│
││0000000000號帳││107年4月22日10時30分許見此訊息│1.告訴人即證人陳煜│
││戶9870元││後聯絡被告,被告即要求陳煜翰提│翰於警詢之證述(│
├──┼───────┤│供個人帳號及行動電話號碼等資料│第225至227頁)│
│2│匯入國泰世華商││設定「約定帳戶」交易,致陳煜翰│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業銀行000-0000││因而陷於錯誤提供予被告,被告再│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0000000000號帳││使用門號0000000000(插入未扣案│(第224頁)│
││戶9870元││之IPHONE7手機使用),要求陳煜││
├──┼───────┤│翰提供銀行簡訊驗證碼,陳煜翰因││
│3│匯入國泰世華商││而再行提供簡訊驗證碼予被告,被││
││業銀行000-0000││告取得驗證碼後即將陳煜翰合作金││
││0000000000號帳││庫銀行帳戶內之36730元,分別匯││
││戶9870元││入左列支付方式欄之帳戶。││
├──┼───────┤│││
│4│匯入臺灣銀行00││││
││0-000000000000││││
││號帳戶7120元││││
└──┴───────┴────┴───────────────┴─────────┘
二、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6,
730元及自10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婉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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