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718號原告 翁翊傑 被告 林秉鋐
梁峻奕
劉威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
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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