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緝字第8號原告 徐桂妹 被告 王梓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被告王梓軒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梓軒被訴之加重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緝字第12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因原告徐桂妹為告訴人,已於108年10月8日對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經由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聲請狀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將本件原告對被告王梓軒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並參照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以合議裁定移送之意旨,以合議之組織裁定移送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方楷烽
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