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79號聲請人裕彪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晏彤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張承澤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如無合於上開條文所定情形,並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486號民事簡易判決聲請對伊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伊就前開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審理中,尚未確定,爰聲請供擔保後,停止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57972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
三、經查,相對人前以聲請人之受僱人 陳宏炫 過失追撞其駕駛之車輛為由,起訴請求聲請人及陳宏炫連帶賠償新臺幣(下同)76萬元,經本院中壢簡易庭以110年度壢簡字第1486號民事簡易判決命聲請人及陳宏炫應連帶付相對人新臺幣7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174號審理中,相對人並以上開簡易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聲請人為假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11年度司執字第57972號受理在案,本院調取上開民事訴訟及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以其對上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非屬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停止強制執行之事由,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民事訴訟法第455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上訴準用之,聲請人為避免被強制執行,得依上開規定另行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宣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蕭淳尹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書記官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