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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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並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事件,經本院94年度南
簡字第117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莉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附表
┌─────────────┬─────────────┬──────────┐
│項         目│金  額 (新臺幣)│備    註│
├─────────────┼─────────────┼──────────┤
│裁  判  費 │1,000元  │        │
├─────────────┼─────────────┼──────────┤
│合計│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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