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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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31號原告 宋承澔 被告 黃瑜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故當事人間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轄法院之書面者,自應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觀諸卷附原告所提出被告黃瑜婷與原告簽訂之借據(兼收據)第八條載稱:「雙方因本契約有爭議時,約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