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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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星山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10號、112年度偵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施添寶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