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762號

原告 吳奇明

周英宗

上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吳嘉陵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琬鈴 律師

複代理人 江銘栗 律師

被告 許世忠

許世明

廖秀嬌

許靜怡

蔡丹桂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 律師

上五人共同

複代理人 張仕享 律師

被告 許成家

訴訟代理人 許逢麟

許芝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7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原告應於文到15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

 ㈠原告之110年5月13日民事辯論意旨狀訴之聲明所載之通行方案,僅請求被告提供渠等所有之土地作為通行路徑,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本院110年9月2日辯論期日陳稱:109年11月13日複丈成果圖所繪製之另外1.5公尺寬係相鄰之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310之901地號土地)等語。則原告應確認:前開訴之聲明所載之路徑,其寬度是否即已足以供原告通行使用?

 ㈡若原告之真意係尚須由訴外人提供310之901地號土地供作通行,則原告應補提前述310之901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該土地全體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具狀追加被告及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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