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人犯在押,請提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振東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第六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永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