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九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貴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以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七五五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四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確定。茲查受刑人於緩刑前犯偽告文書罪,經貴院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判決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共二份,認其於緩刑前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黃士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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