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主張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關係複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於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王福康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
書記官盧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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