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登田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同段1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陳○○完整資料、住所,並提供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查報被告陳登田與被告陳○○間親屬關係?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