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7002號債權人 李欣芳 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政宇
一、㈠債務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陸
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雅豐廣告
有限公司、紀政宇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提出之雅豐潭子成交紀錄表111年8月19日更新版影本所載債務人為雅豐廣告有限公司,非紀政宇,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對紀政宇請求之原因事實及釋明資料,雖債權人於112年1月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提出對紀政宇請求連帶給付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其對於紀政宇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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