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吳開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閔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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