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 李翔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法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7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