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72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英利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英利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謄本應記載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