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崑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蔡育萍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崑瑋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壹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崑瑋(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被告之供述及起訴書所載之證據,認被告涉犯攜帶兇器加重強盜、傷害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上開加重強盜罪之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乃於民國105年6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並於105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開庭訊問被告,佐以卷內證據資料,仍認其涉有上述罪嫌確屬重大,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5年11月23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張凱鑫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