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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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9號上訴人 李俊儀 被上訴人 陳玉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500元,而財產權涉訟部分之上訴利益為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6,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