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周林惠美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周林惠美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