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龍輝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永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