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О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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