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五四號
上訴人金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宜蘭簡易庭八十九年宜簡字第七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張軒豪~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