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七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藍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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