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親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親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丙○○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
理由
一、按調解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相對人即夫妻之住所地係在__,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五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__地方法院__分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鳳山庭~B法官劉正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