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五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具保人丁○○○被告甲○○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莊孝襄 右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参萬元,沒入之。
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被告甲○○、丙○○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五萬元,由具保人丁○○○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二人停止羈押。
三、茲以該被告二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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