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0年度虎簡字第12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二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二一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玩具空氣長槍,處有期徒
刑壹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改造玩具空氣長槍壹枝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
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劉定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蔡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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