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虎簡字第一四八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輝堃
被 告 振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覆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茂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肆仟伍
佰壹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肆仟壹佰零柒元
。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乙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