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3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3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政章
被   告  陳曉露
       陳永欽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3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
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民
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三六四計算之違約金
,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0.七二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0.五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陸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零陸佰捌拾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大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