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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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遠右聲請人因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三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伍拾壹顆、大麻煙貳拾壹支〔其中貳拾支驗餘淨重參點伍伍公克〕及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壹拾壹點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壹、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明定。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七號被告林志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MDMA伍拾壹顆、大麻煙貳拾壹支〔其中貳拾支驗餘淨重參點伍伍公克〕及大麻壹小包〔驗餘淨重壹拾壹點柒伍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毀之等語。
參、查本案案發之際,確查獲主文欄所示毒品,此有扣案物品清單貳紙〔附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一七六七號卷第二二頁、第二三頁〕,暨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一年六月六日調科壹字第0六000六二二四號鑑定通知書足參〔附同上卷第三九頁〕。
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