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9號原告野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95,80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