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2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告上訴人甲○○等人因93年度訴字第728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