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60號上訴人丙○○○
號庚○○乙○○甲○○戊○○
號丁○○
號己○○
號之2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布袋鎮農會間給付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95年5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2,939元,經上訴人提起抗告, 陳明 僅對原審判決命給付違約金之部分不服,原裁定計算裁判費之數額有誤,經本院審核抗告為有理由,爰變更原裁定如下: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得於10日內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