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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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指定辯護人葉天來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呂哲偉 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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