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38號原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95年度亡字第39號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宣告失蹤人 揚進工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92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之判決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撤銷死亡宣告之訴,檢察官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得提起之。撤銷死亡宣告之訴,除準用第551條第2項之規定外,如受死亡宣告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亦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1項、第63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即失蹤人揚進工(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5年9月25日因行蹤不明,生死不明已逾9年,前經本院於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亡字第39號宣告於92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在案;嗣於97年9月14日上午在台南縣永康市私立荷園教養院三樓客廳被人發現倒坐在地上,經送署立臺南醫院急救多日無效後,乃於97年9月20日上午3時25分死亡,經採取其指紋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確認無誤,並由被告甲○○安葬完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35條、第636條之規定,請求撤銷上開死亡宣告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原告之主張為真正等語。並聲明: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相字第1248號相驗卷內有臺南縣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調查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紋字第0970147796號鑑驗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亡字第39號卷宗審閱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被告事實上既未死亡,則原告請求撤銷上開死亡之宣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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