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87號上訴人太平洋立德旅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上訴人太平洋華園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蔡育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