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義翔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義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義翔因⑴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142號上訴駁回確定,⑵因贓物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71號上訴駁回確定,前開⑴、⑵案件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68號裁定定應執行1年8月確定,於民國101年3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⑴贓物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並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17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⑵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經本院99年度上更㈠字第45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字第1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⑴、⑵案件,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於101年3月16日入監服刑,於102年4月19日經法務部矯正司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縮短刑期,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8月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足憑。茲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曾淑華法官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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