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青富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青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1.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58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上訴經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4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2.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98年度交上訴字第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3.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上訴經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2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惟所犯上開1.2.3.各罪並經本院以
101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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